(一)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二)结合本地区奶畜存栏量、日产奶量、运输半径等因素,确定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数量与规模,经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审核后报省农业厅批准。
(三)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四)依法开展生鲜乳收购站审查和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工作。对生鲜乳收购站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及时将获证收购站名单上报市、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奶源监管,监督其收购的生鲜乳来源于建立养殖档案的奶畜养殖场(小区),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检测,并督导生鲜乳收购站依法建立和保存生鲜乳收购销售、质量检测和设备消毒等记录。
(六)依法做好生鲜乳准运证明发放和管理工作,严格准入门槛,确保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条件符合《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采取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与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准运证明收购、运输生鲜乳,向生鲜乳加入禁用物质,以及收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等违法行为。
(八)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并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四、生鲜乳收购站责任:
(一)对收购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应向县级农业(畜牧兽医)局申请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三)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并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确保收购的生鲜乳质量符合要求。
(四)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存2年。生鲜乳收购记录应当包括生鲜乳收购站名称及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编号、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收购日期和时点。
生鲜乳销售记录应当载明生鲜乳装载量、装运地、运输车辆牌照、承运人姓名、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
生鲜乳检测记录应当载明检测人员、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时间。
(五)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六)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1.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