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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签订生鲜乳收购站监管工作责任书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签订生鲜乳收购站监管工作责任书的通知
(粤农函〔2009〕83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规范生鲜乳收购秩序,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我厅制订了《广东省生鲜乳收购站监管工作责任书》(见附件),由省农业厅、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以及生鲜乳收购站共同签订,以层层落实责任制。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于2月20日前将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数量报我厅,在我厅统一印发责任书后,组织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和生鲜乳收购站签订,并于3月5日前收集辖区内所签订后的责任书(一式一份)统一报我厅。

  附件可上“广东农业信息网-畜牧兽医-畜牧管理” (http://www.gdagri.gov.cn/bmgl/nsjg/xmsyj/xmgl/)下载。

  联系人:傅婕丹,陈雁芬
  电 话:020-37288900,37288562

  附件:广东省生鲜乳收购站监管工作责任书

广东省农业厅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广东省生鲜乳收购站监管工作

  责
  任
  书

广东省农业厅  制
二○○九年二月

广东省生鲜乳收购站监管工作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购秩序,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特制订生鲜乳收购站监管工作责任书,由省农业厅、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以及生鲜乳收购站共同签订,层层落实责任。
  一、省农业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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