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信息化办、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9.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按照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医保待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的要求,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0.推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2010年1月起,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年版)》内的药品(含国家基本药物与省级增补的药物,临时用药除外)。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的使用。全市各类医保定点的药店配备目录内的药品和执业药师,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11. 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1月30日起,在东山、南靖、长泰等3个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6月1日起,新增芗城、龙文、龙海、漳浦等4个县(市、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确保下半年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范围扩大到60%。建立管理监督机制,确保试点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实际购入价格销售。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12. 完善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减少中间环节。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集中招标和市级确标的基础上,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其委托的具有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并负责统一配送,加强配送情况监督。按照基本药物的可得性要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市基本药物零售网络。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力争在所有行政村全面供应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定增补目录药物。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
13.建立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监督体系。建立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基本药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监察、物价、财政部门对药品零差率实施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实行动态监测。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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