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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29号)执行。转入漳州市统筹区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应满25年,在漳州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享受漳州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部分,只累计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四)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国库发放的退休金的4.5%划入。
  (五)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作为划入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计算基数。
  (六)医保年度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四倍。
  八、组织领导
  (一)纳入市级统筹项目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级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具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基金的征收、支出等情况向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反馈,基金征收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即机构编制、人事仍由各级政府管理,人员经费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行政隶属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业务上接受漳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检查和指导。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关系到全市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与医疗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同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正常运作经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建设。
  (四)由市、县(市)政府牵头,相应成立由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为成员的医疗保险清产核资小组(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县(市)医疗保险基金的账务财务进行审查,对各种暂收欠款进行清理,并出具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包括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各地历年结余的统筹基金(包括历年欠费和减免部分明细)和个人账户资金等相关内容,上报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漳州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医疗保险基金的帐务财务审查最迟于2010年底前完成。各县(市)对参保单位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要采取措施,加大清理和追缴力度,制定完成欠费清缴工作时间表,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各县(市、区)清收上缴市级的属市级统筹前的市级统筹项目历年基金欠费部分,经市政府确认后按1‰的比例给予各县(市、区)奖励,用于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必要的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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