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项目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是市级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考虑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市级统筹前的统筹基金结余部分,资金暂留在当地,个人账户基金结余部分,资金上划市级,具体金额由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各县(市、区)基金财务审查结果确认后下文通知,各县(市)及时调整账户处理。各县(市、区)确需动用历年统筹基金结余的,需经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市级统筹医保基金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实行税务统一代征前,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保留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收入户,各县(市)收入户于每月25日前将征收的基金全部上解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于月末将全部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各级经办机构收入户每月余额应为零。条件成熟时市、县(市)经办机构收入户撤销。
实行税务统一代征后,医保缴费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市财政每月10日前开具支出通知,将基金列入单独的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三)医保基金支出由市级财政拨付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医保基金专户,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向市财政提出各县(市)下月医保基金支出计划,市财政复核后于次月5日前将基金下拨各县(市)财政社保专户。
(四)以市级为单位建立风险基金。具体办法按《漳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使用管理办法》(漳政办〔2004〕156号)执行。
六、信息管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金保工程”建设规范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能够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需要的信息网络系统。要发挥医疗保险信息的社会化服务作用,充分运用信息管理手段做好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减少手工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七、政策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年度自2012年起全市统一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保结算年度与此不一致的应于2011年底前完成更改工作。
(二)本统筹区内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人员个人自愿补缴医保费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
本统筹区内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含参保时已退休人员),其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其中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中的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民办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按本人办理在职转退休时当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足年限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比例划拨个人账户;跨年度补缴的,按新年度标准重新计算补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