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病统筹暂按《漳州市城镇职工参加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漳政〔2005〕综35号)执行。即大病统筹基金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不建立职工(含退休职工)个人账户。参加大病统筹的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
(五)其他参保人员的缴费按漳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为准。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为执行日,执行日之前各县(市、区)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保持原来的不变。
三、待遇水平
实行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一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1999〕文253号)和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原有待遇水平与市级确定的待遇水平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变更或调整。
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适当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实行市级统筹后,力争在2010年内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行IC卡联网结算医疗费用,具体结算办法由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但职工持定点药店和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的发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到本统筹区外治疗的,所转入的就诊医院必须是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转入非医保定点医院不予报销。转院时应到参保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外住院的起付线较本统筹区住院提高300元,在港、澳、台及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经办流程
实行市级统筹后,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实行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具体经办流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现阶段及医疗保险基金税务代征的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五、基金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市级统筹项目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市级统筹统一管理,实行“核定收入任务、收支全额缴拨、基金短收自负、超收适当奖励”的财务管理体制。“核定收入任务”即明年起每年5月1日前,由市政府下达当年各县(市、区)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任务,同时完成参保扩面任务和基金征收任务的视为完成征收任务,否则视为未完成任务,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征收任务由市政府于实行统筹后的7月31日前下达各县(市);“收支全额缴拨”即当年基金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当年基金支出全部由市级下拨;“基金短收自负”即未完成征收任务的部分由所在县(市)政府负担,每年由漳州市劳动保障局、漳州市财政局结算后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直接将短收基金收回,短收基金的计算=基金收入少收数+(扩面任务少完成人数×不少于两个月的人均缴费数)(2010年按2个月计算,以后年度视基金收支情况另行确定);中央苏区县和特别困难县视情况给予适当照顾;“超收适当奖励”即设立基金超计划奖励制度,结合支出情况,给予县(市、区)一定经费奖励;具体奖励和核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