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1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1999〕文2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管理”的原则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一、统筹范围
全市辖区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统一纳入统筹范围。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大病统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1999〕文253号)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即: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原则上按《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修订稿)》(漳政综〔2009〕41号)执行。即: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中心按规定比例为其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属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缴费统一按《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09〕52号)执行。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业主和雇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全额承担;雇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单位缴纳部分由业主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雇工个人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漳政综〔2009〕41号文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