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2.抽取的专家与招标人有特殊关系应回避的。
第十条 抽取的专家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招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或者在投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
(二)与招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任何不正当行为;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理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自觉向区主管部门申报需回避的事项;
(四)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持证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评标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时,应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或招标人说明原因。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能参加者,应向市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六条 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进行考核,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退出的;
(二)离开本市工作的;
(三)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专家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