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主管部门、市行业管理部门、区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库成员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章 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热爱物业管理工作,热心社会服务,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规范标准,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或者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者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期间所主管的项目获得国家、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四)有珠海市常住户口,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
(五)无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专家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专家条件的个人,经工作单位同意,可以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市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1.如实填写的《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2.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3.符合专家应具备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审核、认定专家资格:
1.审核:市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区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公示:符合条件的,在珠海建设信息网上公示七日;
3.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4.发证:市行业管理部门向备案人员颁发《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证书》。
(三)对审核、公示环节中未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由市行业管理部门发出通知书,说明未予通过的情况。
第八条 《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及当事人工作单位同意,予以延长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管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人应当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评标前予以保密。
(二)区主管部门当即以电话方式通知被抽取的专家,确定是否可以出任当次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立即进行补抽或重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