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记录、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提交招标代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经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暂行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物业管理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具有较高的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必须从专家库抽取物业管理评标专家。
第四条 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专家库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负责随机抽取确认评标委员会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