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暂行规定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二)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中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类专业人员应占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
(三)具备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定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
(二)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及投标文件的格式、主要内容、份数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程序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备案:
(一)招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
(二)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政府批准文件;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或招标小组人员资料(自行组织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向招标人发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应在取得《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后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业绩证明材料、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