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
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居民委员会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住宅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总面积(包括该住宅建设项目区域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者少于3万平方米,或者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级别的物业服务企业。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分期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应当以该项目的房屋建筑总面积计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暂行规定必须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级别等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其他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级别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