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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三)方便农村流通主体税费缴纳。对农村流通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执行。对供销合作社以及开展农产品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中小流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困难性减免。
  (十四)加强金融机构对农村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村流通业的培育和扶持,积极主动加大农村流通业基础设施等建设资金的配套力度,灵活运用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和金融政策,根据农村流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安排与经营周期相匹配的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采取“整贷零还”、“自助可循环”等灵活的贷款和还款方式,促进信贷资金与农村流通企业经营现金流相匹配。支持供销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鼓励供销社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金融服务农村流通业水平。
  (十五)强化政府部门对农村流通企业的服务。要充分发挥发改、经贸、财政、供销、粮食、税收、工商、土地、质监、安监等部门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和服务的作用,积极主动为农村市场主体服务,凡国家和省对农业市场税收、市场建设、物流配送和商品储备用地的优惠政策,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都适用于扶持农村流通业发展。逐步缩小工商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上的差别,积极推动国家鼓励类的商业与工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政策的落实,切实减轻流通企业负担。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小城镇规划建设,在网点布局和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对供销社长期使用至今但权属资料不全的用地,应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依法予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社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放宽农村网点市场准入和前置审批条件。各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并做好各项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五、营造促进农村流通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六)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促进农村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要把促进农村流通业发展工作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发展农村流通业工作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共同做好推进农村流通业全面发展的各项工作。
  (十七)强化监管。各部门要做好强化监管,建立覆盖农村消费品、农资产品质量监督电子监管网络,依法实行农村消费品、农资、种子、烟花爆竹经营等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消费品、农资商品进销台帐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形成质量可追溯体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欺行霸市、坑农害农等不法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和农民利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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