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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为贯彻卫生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和国家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771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化药品流通渠道监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省局决定在疫苗电子监管的基础上,自2010年3月1日起对全省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和部分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实施全面电子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将所经营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所含品种的购进、销售、存储等数据必须按要求通过“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网络系统”上报,我省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必须将销往广东省内的疫苗、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的销售数据通过“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网络系统”上报。

  二、企业数据上报频率为每周一次,每周五营业结束后立即上报;2010年2月26日各企业上报库存数据,3月5日上报第一次完整数据,本周没发生经营行为的企业必须零数据上报。

  三、为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药品质量监管,省局与深圳市天驰医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驰公司)合作开发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系统”,各市局的系统由省局统一委托天驰公司负责安装。

  四、自2010年3月1日起所有参加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的企业必须按《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在采购平台上输入药品的“生产批号”及“有效期”。

  五、各市局要根据“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网络系统”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系统”二个平台的数据加强对药品企业的监管,做好数据分析工作,对销售数据预警的企业,要及时核对和检查;对辖区内未按要求上报数据的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依照规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做好企业诚信记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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