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于未能按时上报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产品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的企业应加强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七)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向企业出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规和规定处理并录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停产整顿等重大事项应上报省局。
二○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1:
日常监管无法联系拟注销企业情况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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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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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联系情况简述
(附日常监管记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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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公众网公示时间
(附公示的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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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未结情况
|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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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市级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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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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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网公示时间
(附公示的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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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未结情况
|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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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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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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