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直接拨入高管人员个人银行帐户。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有效时限为:
(一)一次性奖励自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半年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年内;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延长至3年内;
(二)购地补贴自领取付清地价款证明文件之日起半年内;
(三)购房补贴自领取房地产证之日起半年内;
(四)租房补贴自所签租房合同起租日起1年内(遇起租日为1月份,申请有效期可顺延1个月);
(五)金融高管人员住房补贴自高管人员正式任命之日起半年内(若为1月份或7月份任职,申请有效期可顺延1个月)。
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专项资金资助,不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通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市金融创新奖的申请及评选按照《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执行。市财政部门按照评选结果拨付资金。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业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助项目的跟踪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指派专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进展进行日常监督。
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补助项目绩效评价,必要时开展项目验收,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或验收情况送市财政部门,作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依据。
市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我评价。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核查或重点检查,将其作为安排专项资金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申请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
第三十三条 属补助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市业务管理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专项资金及项目合同,列明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考核目标或项目验收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对申请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用款申请,监管银行有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