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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一)申请单位向市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业务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汇总送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业务管理部门报审资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四)市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复核意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市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资金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市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由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相关单位作出解释。

  第二十四条 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市政府特别希望引进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以及市政府批准的金融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经费补助或补贴的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列明绩效目标(市业务管理部门牵头举办的项目由该部门列出举办依据及经费明细预算),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业务管理部门的报审资料及审核意见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四)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安排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批准后,属补助性质的资助,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管理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后拨付资金,资助计划应列明补助的绩效目标,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后续跟踪及绩效管理。属补贴性质的资助,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下达资助计划并拨付资金。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单位报送项目结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购地自建和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申请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核;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的申请每半年集中受理1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金融机构租房补贴的申请1年受理1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

  第二十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及时更新有关资料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更新高管人员资料信息造成发放错误等不良后果的,停发该单位当期或下期的所有高管人员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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