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发票;
(二)房地产证;
(三)补贴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四)受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需提供第十六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一)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若申请新增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还需提供原租赁合同;
(二)租房发票;
(三)受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贴的报告一式3份;
(二)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高管人员需提供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任职文件和公司任命文件原件(核后退回)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基金管理公司的分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正职高管人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总部正式任命文件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高管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受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发生变动后,所在单位应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业务管理部门,并同时按前条要求将新任高管人员的相关材料报送市业务管理部门。
现任高管人员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新账户资料复印件一式3份报送市业务管理部门。
当月离职的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从离职后的次月停发;新任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从任职后的次月开始发放。
第二十二条 申请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该项经费的报告及市政府对举办项目的批准意见;
(二)项目经费的明细预算;
(三)市财政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资助标准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不含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和市政府特别希望引进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购地、购房、租房补贴和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