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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本办法所称补助是指项目尚未实施或正在实施时安排的资助。补贴是指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核定资助金额或不指定资金用途的资助。

  第九条 金融机构购地补贴结合市政府相关土地补贴政策办理。金融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结合市政府相关人才激励政策办理。

  第十条 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所依据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以当年深圳市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价格为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异地注册、但总部在深圳运作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参照享受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资金优惠政策。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新设立的相应类型的金融机构享受除《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第一目优惠政策以外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具体资助标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对属《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资助范围但未明确标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专项经费,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核定补助:

  (一)属于市政府独立主办的项目,按照审核结果的100%给予补助;

  (二)属于市政府合办的项目,最高按照审核结果的50%给予补助;

  (三)属于市政府协办的项目,最高按照审核结果的30%给予补助,并按照非社会公共领域活动“市场主导、政府促进,逐步走向市场”的原则,逐步降低资助比例。

  第十三条 对超出《实施细则》资助范围、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的事项按照一报一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必须守法经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法经营或被托管的金融机构,从机构被通报或接管当月起,暂停享受本项资金优惠政策直至清理整顿完毕或恢复正常营业为止。属本段时期内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恢复营业后不予追溯享受。对涉嫌违法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暂停发放住房补贴,如被证实不违法的,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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