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财科规〔201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我们制定了《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深府〔2003〕30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9〕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市政府促进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其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纳入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部门,负责:
(一)审核上年度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复核和资金的拨付工作;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牵头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市政府金融协调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