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给予台资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便利。允许我市台资企业股东以其现汇货币形成对该企业的债权作为出资,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企业持合法证明材料,经验资及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后,可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出资及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五)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可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冠以市名或在名称中间加括号使用市名;允许台资企业在企业名称中间体现“台湾”字样突出台资特征。
(六)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市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企业类型。
(七)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就近登记。健全整合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远程核准+网上申请”三位一体的登记模式,推进外商注册登记窗口前移。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选择到市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也可直接到所在地的县级工商局远程核准点就近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年检等事务。
三、大力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持续发展
(八)拓宽内资企业出资方式。允许企业在增资后货币出资金额累计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条件下,全部以股权、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办理增资。内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可在两年内分期到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分期到资。
(九)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化发展。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兼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直接登记。
(十)允许困难企业延长到资期限。对首期实缴已到资注册资本20%的内资企业,其余注册资本因暂时性资金困难未能按期到资的企业,在应到资期限前1个月内,经企业申请变更出资时间,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一年。
对首期已到资1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余注册资本未能在2年内(投资公司3年内)到资,经企业申请变更出资时间,可不需外经部门审批,直接由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允许其延期一年到资;超过法定或者章程规定期限仍无法到资的,允许其在申请办理减资变更的同时申请企业年检。
放宽台资企业首期出资期限。我市新设立台资企业因客观原因,首期15%出资无法在3个月按期到位的,依其申请,可不需外经部门审批,直接由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允许其延长到6个月内到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