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准予变更;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终止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研究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或者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终止或者撤销项目。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延期、终止或者撤销手续。
未经同意不按期完成或者终止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4年内不得申报市软科学研究计划;对承担单位停止一年不得申请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后,应当在合同到期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及内容摘要、研究工作汇报、费用决算报告。
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书》复印件;
(二)《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证书》一式6份;
(三)最终研究成果6份及1万字左右的内容摘要1份;
(四)研究工作汇报(加盖公章);
(五)费用决算报告(加盖公章);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原则上采取书面验收方式。
验收申请未通过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责任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对两次验收申请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终止研究任务,3年内不得申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对5年内累计出现两个(含两个)以上终止研究任务的承担单位,下一年度不得申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软科学研究计划费用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用于资助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软科学研究费用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