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小组成员7人,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2人和有关软科学研究专家5人组成。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全市统一专家库建成后,软科学项目评审专家从全市统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研究内容的完备性、科学性,研究方法、方案的先进性和可行性,研究能力的适应性,费用预算、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以及申请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的信誉等。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项目和委托项目进行审定,经审定后,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立项文件。
公示期间,任何个人或单位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
经调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承担单位应当于30日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软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明确项目研究的内容、目标、研究人员、预期成果、费用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一般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半年。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制度,及时解决项目实施出现的问题,并对到期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
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内,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