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研究(咨询)机构;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研究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本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信誉。
第六条 申请单位申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录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该系统打印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合作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第七条 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组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一个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鼓励跨部门、跨学科的合作研究,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市外的研究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参与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工作。
第八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申报、组织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承担单位。但以下项目可以通过委托方式指定单位实施:
(一)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的前期研究项目;
(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项目;
(三)年度产业统计及发展研究项目;
(四)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
(五)项目评审中有超过半数以上的评审小组成员认为不具备合适承担单位的公开申报项目。
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不受本市区域限制。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通过现场答辩和综合评价择优选出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