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非法发射无线电;
(四)关闭、查封、暂扣非法或者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
第二十条 保障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出现空中电波秩序重大干扰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保障深圳大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的无线电安全。
在应急过程中,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障办公室的安排,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局依照《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三)擅自变更无线电台(站)核定项目的;
(四)将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出租的;
(五)产生有害干扰拒不停止使用的;
(六)非法进行无线电监测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局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一)未取得黄色专用标签,在深圳大运会比赛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二)未取得蓝色专用标签,深圳大运会筹备期间(包括测试赛期间)在深圳大运会比赛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未取得绿色专用标签,深圳大运会举办期间在深圳大运会比赛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市无线电管理局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