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执行特殊稽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四)其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七条 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和马甲四类,以及制式帽和制式皮鞋。
第八条 制式服装的标志,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胸牌、制式纽扣、制式领带夹和制式皮带。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并根据实际情况佩戴制式帽和领带。
(一)春秋装:包括蓝色长袖衬衣(配有制式肩章纽扣)和春秋裤。
(二)夏装:包括短袖白色衬衣和夏裤。
(三)冬装:包括制式西装外套、蓝色长袖衬衣(无制式肩章纽扣)和冬裤。
(四)马甲:在执行临时性、突发性任务时穿着,内着服装可以为非制式服装。
第十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应收回其制式服装及标志。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不能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志。退休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收回其制式服装的标志。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穿着马甲时除外);
(二)应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肩章、胸牌、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皮带。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应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