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政府延迟交付出让土地的,在政府交付土地的一年内申请,延迟交付土地的时间可在该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中予以顺延。
2、因强制性调整规划或规划控制等原因停止建设的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答复文件或政府公告,可将停止建设日期至解除规划控制日期之间的期限,在该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中予以顺延。
附件2:土地出让年限加权平均计算方法
假设有n个地块合并为一宗用地,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分别为S1,S2,…,Sn ,各地块所占的比例分别为A1,A2,…,An(其中A1+A2+…+An=100%),各地块的土地出让年限为t1,t2,…,tn、剩余的土地出让年限分别为T1,T2,…,Tn,则平均的土地出让年限为:
t=A1 t1+A2 t2+…+ tn An
平均剩余的土地出让年限为:
T=A1 T1+A2 T2+…+ Tn An
起计时点距现计算时点的时间差为:
△T=t-T
备注:
1、如同一地块存在多种功能,则地块的土地出让年限及剩余的土地出让年限,按各功能所占比例取加权平均值。
2、一年按365天计,每年2月按28天计。
案例
某发公司,拟将其名下三宗用地整合开发建设,因取得用地的时间不同,现需将该三宗用地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地块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为1999年2月20日,面积为20000平方米,功能为商业10%、办公20%、酒店20%、住宅50%;地块二,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为2004年8月18日,面积为30000平方米,功能为酒店;地块三,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为2007年12月10日,面积为50000平方米,功能为住宅。
现假设计算时点为2009年12月1日,折算成以年为单位,即2009+(365-30)/365=2009.9178年。
计算过程:
1、地块一:起算时间1999年2月20日折算成以年为单位,即1999+(31+20)/365=1999.1397年。距计算时点的时差为:2009.9178-1999.1397=10.7781年。
用地面积S1=20000平方米
土地出让年限t1为:t1=40×10%+50×20%+50×20%+70×50%=59年
剩余的土地出让年限T1为:T1=(40-10.7781)×10%+(50-10.7781)×20%+(50-10.7781)×20%+(70-10.7781)×50%=48.2219年
2、地块二:起算时间2004年8月18日折算成以年为单位,即2004+(4×31+28+2×30+18)/365=2004.6301年。距计算时点的时差为:2009.9178-2004.6301=5.28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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