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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局土地利用科反映。

  此通知

  附:1、《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

  2、土地出让年限加权平均计算方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实际,现对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制定规范意见如下: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重新起算土地出让年限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变为出让,按现行地价标准或市政府批复的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则土地出让年限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起算;要求扣除原已交地价的,则土地出让年限从原批准之日起算。

  (二)因政府批准同意置换调整用地的,调整后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从批准之日重新起算时间。

  二、由用地单位申请,经批准重新起算土地出让年限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整合用地的处理

  对于相邻用地经批准整合成为一宗用地统一开发建设的,当原相邻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不一致时,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1、用地单位申请补缴地价予以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的,则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的地价标准年平均值,计收应缴地价后,调整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

  2、若用地单位不补缴地价的,则以原地块中最早的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作为新宗地的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或根据原地块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原起算时间取加权平均值,作为新宗地的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

  (二)原烂尾楼项目的处理

  对于原烂尾楼项目,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或市“整顿办”界定批文市政府批文等)的,则土地出让年限按相关文件批准的时间或市政府批文时间重新起算。

  (三)政府管理控制影响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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