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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工业园区外工业项目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工业园区外工业项目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分局:

  市政府七届121次常务会议研究了我市工业园区外工业项目,为了方便各单位办理用地业务时全面掌握,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意图,现将会议决定事项转发给你们:

  一、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按其规定新增工业项目必须全部进入园区,对于园区外的原有工业项目也要通过政策、市场等手段逐步引导其入园发展。

  二、对于《条例》实施前,属于工业园区整合后的园区外原有工业项目或厂房,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保达标等条件下,可以维持现状继续生产经营。

  三、除莲州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敏感区外,对《条例》实施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业用地,仍按原批复执行。园区外的现有工业、物流等企业和项目,允许其在现有合法用地范围内进行增资扩产、技术改造和功能互通,并允许其在现有用地范围内引入新的投资者,合资合作注册新的企业或申请经营延期,但要按《条例》等规定做好环评。

  四、对《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且与城市规划不相冲突的临时工业厂房,要加强管理,完善安全设施,在符合消防安全等要求和辖区镇政府(街道办)同意的前提下,可临时使用。

  五、对确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园区外工业项目,原则上可通过协商补偿等手段促使其配合搬迁,支持城市规划建设。

  六、对于原选址于园区周边的项目,可创新新管理模式,延伸管理范围,将有关项目纳入园区管理,具体由当地政府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

  七、对有意落户我市尚未开发建设区域的好项目,各有关部门原则上要给予支持,在符合城市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条件下,经市政府个案审批后,推动项目落地建设。

  以上事项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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