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特殊群体殡葬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民〔2010〕9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公平,保障居民基本丧葬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特殊群体殡葬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珠海市特殊群体殡葬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基本丧葬需求,推进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以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根据国家、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群体,即救助对象,包括: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人员;
(二)非本市户籍在珠海居住或工作满一年的办理丧葬的困难人员;
(三)经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条 本市户籍救助对象死亡后,由经办人到死者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及区民政(社会发展、社会事业)局申请殡葬救助。
非本市户籍救助对象死亡后,由经办人到市(区)殡仪馆申请殡葬救助。
第四条 申请本市户籍人口殡葬救助的,经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户籍人口殡葬救助申请表;
(二)死者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困难家庭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经死者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初审、区民政(社会发展、社会事业)局核准后,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经办人到市(区)殡仪馆办理殡葬救助相关事宜,并提供上述材料。市(区)殡仪馆确认后,按规定予以救助,并建档保管。救助申请原则上是现场办结。申请人对不受理、不批准殡葬救助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
第五条 节假日期间,经办人凭第四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材料,到市(区)殡仪馆办理殡葬救助事宜。经办人应在节假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再到死者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及区民政(社会发展、社会事业)局补办殡葬救助申请手续。
第六条 申请非本市户籍人口殡葬救助的,经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非户籍人口殡葬救助申请表;
(二)死者身份证、死者居住证(或死者在珠海工作单位证明及社保缴费证明)、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由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死者在珠海市的工作单位或在珠海市居住地的镇(街道)、村(居)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原件;
(五)死者所持的低保证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证明。
经市(区)殡仪馆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救助,并建档保管。救助申请原则上是现场办结。申请人对不受理、不批准殡葬救助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救助是指免除以下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
(一)普通车辆遗体收殓、接运;
(二)3日内普通遗体防腐存放;
(三)1间小型告别室(使用时间2小时之内);
(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
(五)1个陶瓷骨灰盅。
第八条 各项免费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经办人选择超出第七条所规定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的额外服务时,额外服务费用由经办人承担。
第九条 本市户籍人口殡葬救助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殡葬救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非本市户籍人口殡葬救助经费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留一定额度予以解决。
第十条 特殊群体殡葬救助资金实行定期结算制度,每半年根据实际发生额结算一次。在珠海大桥以东发生的殡葬救助费用由市殡葬管理处垫付,在珠海大桥以西发生的殡葬救助费用由斗门区殡仪馆垫付。
本市户籍人口殡葬救助费用由各区民政(社会发展、社会事业)局与市殡葬管理处、斗门区殡仪馆结算;非本市户籍人口殡葬救助费用由市民政局与市殡葬管理处、斗门区殡仪馆结算。
第十一条 经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办法,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处理无人认领尸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4〕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上述救助规定针对正常死亡人员殡葬救助;因治安、交通等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殡葬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的死亡,殡葬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实施及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户籍人口殡葬救助申请表
经办人填写
| 死者基本情况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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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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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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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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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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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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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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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困难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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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领取丧葬费
| □是。领取金额:﹍﹍﹍﹍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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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情况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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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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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死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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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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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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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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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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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民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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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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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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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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