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防灾减灾需要及政府有其他规定允许建设临时管线工程的,或者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综合规划或管线工程设计方案中已明确的临时管线工程的,应当核发临时管线工程(含小区管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参照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规划验收
第一节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四条 申请进行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规划验收:
(一)建筑工程已经完成土建工程和外墙装修,并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如存在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当接受处理并且已执行完毕。
(二)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建设时序要求实施了相应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附属用房)的建设。
(三)建筑工程周边环境(包括道路、绿化、室外地坪标高、夜间景观照明、无障碍设施等)已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
(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按规划许可要求需拆除的围墙、旧建筑等已经拆除,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已修复完毕。
(五)安装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户外防护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范的要求。
(六)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申请进行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属于以下情形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规划验收:
(一)建筑工程有所调整,但属于《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第2.2条所规定的情形的。
(二)建筑区划内新增了依法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的园林小品等建设工程,且与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没有矛盾的。
(三)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但属于合理的施工、测量误差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同一幢建筑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一般应当在该幢建筑物全部竣工后再申请规划验收;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工程一般应当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期申请规划验收:
(一)建筑区划内有多幢建筑,各建筑之间完全独立的,可以分期申请规划验收。
(二)同一幢建筑裙楼和塔楼功能相对独立的,可以分期申请规划验收。
(三)独立用地的公建配套,可以先行申请规划验收。
申请先行验收部分应当符合投入使用要求,验收条件参照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审查,同意通过规划验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同意通过规划验收的,以复函形式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