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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且符合国家用地政策。
  (四)按规定需要提交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建设项目,应当经会议审议通过。
  经审查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决定不予许可的,以复函形式告知申请人。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的“有关部门”是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包括批准、核准和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
  第七条 确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的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立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如果尚未办理立项手续或者立项文件中未明确建设规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同类项目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政策。
  (三)需要先行审定设计方案的道路和市政设施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的要求。
  第八条 划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的用地红线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二)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按照地块四至范围已建成的市政道路边线、自然地形地貌、现状建筑、围墙等划定。
  (三)四至范围应当与相邻地块用地界线合理衔接。
  (四)应当结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地块边线划定;在用地规模远小于所在规划地块用地面积的情况下,应当使选址地块一侧或两侧临规划道路,同时尽可能保证地块形状规整,以利剩余地块的开发和建设。
  (五)选址地块临尚未实施的规划道路的,如规划道路宽度小于或等于40米(不含展宽段),红线应当划至规划道路中线;如规划道路宽度大于40米(不含展宽段),红线应当划至规划道路边线。选址地块临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的,红线应当划至规划道路边线。
  (六)临规划河涌的地块,红线应当划至规划河涌的边线。
  (七)临防护绿地的地块,如防护绿带宽度小于或等于20米,红线应当包含防护绿地范围;如防护绿带宽度大于20米,红线应当不包含防护绿地范围。
  第九条 申请人需要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用地单位名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同意变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且注销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变更的,以复函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的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提供关于变更理由和依据的详细说明,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仍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经审查同意变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且注销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变更的,以复函形式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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