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附件:
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增强规划管理的透明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行政许可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县级市规划部门参照执行。
广州市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行政许可事项,首先应当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已提交符合要求的立案资料。提交的立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并且经通知补正后仍未提交符合要求的立案资料的,不予受理其申请事项。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行政许可,涉及公示、听证等听取意见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条 对于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执行,并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暂行规定的要求。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内容确有不当之处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法院联系处理。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立项的项目。
(二)项目类型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划拨用地目录,或者申请人已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为划拨类用地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