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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2009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五十条 本团体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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