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成立党组织,中共党员为 名。
[本团体专职人员中正式党员达到3名及以上的,应按党章的要求和规定程序成立党组织并开展党建工作;正式党员人数3名(不含3名)以下的,不适用此条款及第三十二条款]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职责: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 支持本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团体所担负的任务;
(三)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本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四) 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 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六) 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 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并参与理事会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