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各市级社会团体:
现将经我局修订后的《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级社会团体结合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重新修订章程,并于2010年6月底报我局核准。请各区民政局将《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转发给各区级社会团体,并通知其重新修订章程。
二零零九年八月六日
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珠海市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本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除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外的社会团体。
五、“[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在章程正式形成时应删除。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担任本社团的会员及实质性领导职务和名誉性职务的,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的名称在威风凛凛前须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后方可使用。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在本市 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省”、“广东”等字样。全市性社会团体冠以“珠海市”、“珠海”字样;区及以下社会团体冠以“XX区”或“XX区XX镇(街道)”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社会团体以人名或著名商标等命名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