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补充意见
(明政文〔201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持续较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7〕112号)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扶持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上等级。协调相关专业上级主管部门,大力扶持我市建筑业企业调增公路、水利、电力等专业资质,大幅度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的数量和等级,拓展业务领域,提高企业竞争力。2010 -2011年,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力争各有一家企业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各新设立一家三级总承包资质企业。
二、支持我市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项目。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以及扶持老区发展和比照西部地区经济扶持的政策措施,加强扩大内需工程项目的服务和监管,凡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市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等企业。
三、积极扶持服务我市建筑业发展,鼓励企业“走出去”,承揽工程项目。在符合相关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采用最有利于企业的征收方式,及时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鼓励企业回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促进企业壮大发展。对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外取得的工程收入,在企业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以2007-2009年平均上交税收为基期,年递增20%以上,可连续三年按其当年地方财政实得财政增量部分的50%拨补奖励。
四、对外地引进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办理法人工商注册并在省建设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后,可直接入选“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五、规范企业经营活动。各建筑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项目时,应依法办理工程建设各项手续。严肃查处非法转包、违标串标行为,推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范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施工预选承包商纳税指标考核,对诚信纳税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建筑企业在我市承接的项目未在我市依法纳税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施工预选承包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