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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明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2.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二)财政补贴。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三明未上市但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经省级以上认定的软件企业 2年以上(含2年),以及经市政府认定的中小成长型企业,且所投资企业1000万元以上,对被投资的创业企业给予财政补助,财政补助按不高于实际投资总额的3%,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

  (三)建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积极发挥政府导向,培育发展创业投资,构建创业投资与创业企业沟通对接平台,营造良好的市场运作环境。市政府每年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划出500万元设立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在三明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实际投资于三明市区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1.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2.资助市区创业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投资管理服务;3.资助创业投资公共平台建设。4.对每实现一家企业上市的创业投资企业奖励100万元。5.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财政出资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四)推进企业上市。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我市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作为重点培育上市企业,有关财税扶持政策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明政文〔2007〕132号)执行。

  四、加强部门配合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公司登记工作。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公司采取股权方式投资的项目进行技术认定,并审核确认是否属于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市经贸委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以及企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审核认定,并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不定期检查,确定核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是否符合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对创业投资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材料汇总审核,签署相关意见,并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税务主管机关备案。财政、经贸、科技部门负责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申请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政策补贴及奖励资金材料审核,签署相关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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