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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明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明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明政文〔201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吸引境内外创业风险资本,加快我市创业融资平台建设,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 39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及《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就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业投资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市创投领域,壮大创投资本规模,完善创投市场体系,规范创投行为,促进广大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二)主要目标。通过政府、企业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争取把三明打造成创业投资的集聚地,形成“国有创业资本为引导,民间创业资本为主体,境外创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格局。到2012年,全市规范化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达到10家以上,通过发展创业投资促进全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型企业发展壮大,实现企业上市。

  二、创业投资管理

  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队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分支机构。支持我市民营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大力引进境内外创投基金、私募基金、产业基金、证券公司等投资机构在我市开展创投业务。

  (一)注册标准。在我市设立的内资创投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创投机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可以根据创投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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