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组织专家论证。市、县交通公路部门应加强设计审查把关,组织专家对严重水毁路段、地质复杂路段、高边坡路段的修复设计方案进行认真审查,保证修复方案科学、安全、合理。市交通局成立专家组对由市交通局审批的水毁修复方案进行把关、审查,各县(市、区)相应成立专家组对由各县负责审批的水毁修复方案进行把关、审查。对于技术难度大、修复方案较难确定的水毁修复项目,由市交通局负责邀请省级专家帮助论证修复方案。
6.组织工程实施。按照应急工程建设程序组织水毁工程施工。一般水毁工程按养护工程由管养单位直接组织施工,水毁桥梁、大型滑坡治理等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经县(市、区)政府批准确定施工单位。施工队伍应严格履约,上足劳力、机械,逐个节点落实时限,确保修复工期。规范水毁工程建设工地、施工工艺、过程控制、施工机械和模板管理,提高水毁修复工程管理水平。
7.加强信息沟通。市县两级运管部门要加强与公路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道路通堵情况,对道路修复畅通及安全设施重建完善的线路,适时恢复客运班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6月30日前已恢复高速及国省道班线客运,7月15日前恢复了一批通乡、村客运班线和渡口渡运,12月30日前根据农村道路修复重建情况相应恢复全市农村客运。运政稽查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积极联动,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进一步打击非法营运,并督促运输企业加强监管,防止灾后恢复的农村客运、短途客运超载、超速行驶。
8.完善建档资料。水毁工程施工完成后,桥梁工程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省干线和专养公路桥梁水毁修复工程由市公路局组织验收;农村公路大中桥修复工程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小桥涵由县交通局组织验收;其余水毁工程按养护工程由管养单位验收确认。工程验收应将实施过程的设计文件、原始记录等同步验收移交,归档入库。
(二)落实责任主体
交通设施灾后重建按照现行公路建设、运营、养护管理体制,逐级细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本次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工程。其中,运营高速公路在省高速公路公司领导下,由运营路段公司具体实施。国省干线及其它专养线路原则上按现行养护管理体制由市公路局负责实施,群养农村公路县道由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实施,乡、村道路及农村渡口渡船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建交通项目的水毁修复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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