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存储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屠宰、存储2头以上6头(含6头)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存储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屠宰、存储6头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章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较小的。
处罚基准: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较大,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返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初次违规,且尚未被用于违法承包工程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被用于违法承包工程行为,合同额较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被用于违法承包工程行为,合同额较大,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罚基准: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但尚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
处罚基准: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且已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
处罚基准: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
处罚基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
处罚基准: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第十五章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较小的。
处罚基准: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较大,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返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1、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2、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3、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4、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2、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3、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4、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处罚基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拒不改正的:
1、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2、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