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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产品在50公斤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产品在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产品在100公斤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生猪产品200公斤以下,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较小。

  处罚基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的罚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生猪产品200公斤以上600公斤以下,或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极大。

  处罚基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生猪产品600公斤以上,或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严重。

  处罚基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十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生猪产品200公斤以下,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较小。

  处罚基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生猪产品200公斤以上600公斤以下,或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较大。

  处罚基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生猪产品600公斤以上,或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严重。

  处罚基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5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屠宰2头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屠宰2头以上6头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屠宰6头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十八、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存储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存储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存储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屠宰、存储2头(含2头)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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