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经营的酒类商品,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批发业务,其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酒类商品,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含四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买卖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批发业务,其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酒类商品,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含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伪造、变造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或者其经营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酒类商品,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证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经销授权文书等复印件;或对部分批次购进的酒类商品,未按规定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未按规定索取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对进口酒类商品未按规定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副本)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的。
处罚基准: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含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必填项目填制不完整或未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或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未能提供《随附单》查阅的。
处罚基准:由酒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含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或有买卖《酒类流通随附单》行为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证的。
处罚基准:由酒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酒类,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酒类,或者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属初次违法或个别违法事件的。
2、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属初次违法或个别违法事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分别处①一千元以上四千元(含四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酒类②五百元以上两千元(含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酒类,或者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违法事件达到三次以上十次以下(含十次)的。
2、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违法事件达到三次以上十次以下(含十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分别处①四千元以上八千元(含八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酒类②两千元以上四千元(含四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酒类,或者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违法事件达到十次以上的。
2、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违法事件达到十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分别处①八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酒类②四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符合法定规定(证照齐全的)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散装酒产品,且属初次违法经营的。
处罚基准: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含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不完全符合法定规定(证照不齐的)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散装酒产品,但安全卫生指标合格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含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不符合法定规定(无证产品)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散装酒产品,或者销售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酒类商品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含两千元)以下罚款;
六、《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的。
处罚基准: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的。
处罚基准: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轻微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
处罚基准: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情节较轻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