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依法办理备案,能积极改正的;没有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能积极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依法办理备案,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没有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依法办理备案,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没有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且致使商务主管部门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不合格。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二、《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5、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6、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7、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8、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9、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10、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2、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3、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4、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依法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2、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3、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3、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八章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且:①没有违法所得的也未造成危害后果的、②没有违法所得的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①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告、②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且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并可向社会公告;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且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并可向社会公告;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违法行为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且①没有违法所得的也未造成危害后果的、②没有违法所得的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①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告、②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且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并可向社会公告;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且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并可向社会公告;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酒类批发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下同)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且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符合《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规定的相关仓储设施;属于初次违法经营,且所经营的产品符合法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经营的酒类商品,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且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但不具备《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规定的相关仓储设施,且所经营的产品不完全符合法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经营的酒类商品,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含两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既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又无合法的经营场所;或者不具备《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规定的相关仓储设施,且所经营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