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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湘商世贸〔2010〕6号)


各市州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号)要求,结合商务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目 录

  第一章 《拍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章 《典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章 《洗染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章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章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七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八章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九章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章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第十一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三章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四章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五章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 《拍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拍卖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无拍卖经营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有拍卖经营行为,非法拍卖所得不超过2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有拍卖经营行为,非法拍卖所得超过2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没有非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除给予警告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非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

  处罚基准:除给予警告外,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非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处罚基准:除给予警告外,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前,没有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前,公告时间不足7日或标的展示时间不足2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前,没有进行公告或没有进行标的展示或没有在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典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一)或第四十四条(一)的规定。

  处罚基准:除责令其改正外,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二)或第四十四条(二)的规定。

  处罚基准:除责令其改正外,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或第四十四条(五)的规定。

  处罚基准:除责令其改正外,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一)的规定。

  处罚基准:除责令其改正外,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二)、(三)、(四)的规定。

  处罚基准:除责令其改正外,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洗染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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