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湘商世贸〔2010〕6号)
各市州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根据《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号)要求,结合商务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目 录
第一章 《
拍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章 《
典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章 《
洗染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章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章 《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章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七章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八章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九章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章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第十一章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三章 《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四章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五章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 《拍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拍卖管理办法》第
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拍卖管理办法》第
四十九条:拍卖企业违反第
三十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无拍卖经营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有拍卖经营行为,非法拍卖所得不超过2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有拍卖经营行为,非法拍卖所得超过2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拍卖管理办法》第
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拍卖管理办法》第
五十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没有非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除给予警告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非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
处罚基准:除给予警告外,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非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处罚基准:除给予警告外,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拍卖管理办法》第
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拍卖管理办法》第
五十二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前,没有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前,公告时间不足7日或标的展示时间不足2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前,没有进行公告或没有进行标的展示或没有在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典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一)或第四十四条(一)的规定。
处罚基准:除责令其改正外,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二)或第四十四条(二)的规定。
处罚基准:除责令其改正外,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或第四十四条(五)的规定。
处罚基准:除责令其改正外,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一)的规定。
处罚基准:除责令其改正外,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二)、(三)、(四)的规定。
处罚基准:除责令其改正外,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洗染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
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
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
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