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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群众艺术馆考级代办费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群众艺术馆考级代办费的批复
(湘价函〔2011〕22号)


省群众艺术馆:

  你馆《关于请求继续审定舞蹈、音乐考级代办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价服〔2010〕107号)规定,结合我局湘价函〔2007〕105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你馆向自愿参加北京舞蹈学院中国舞考级、上海音乐学院音乐考级的考生收取每生40元的考级代办费。你馆接此批复后,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变更登记,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并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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