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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足25年的需补足25年,其补缴金额以全市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6%的比例征收,不划拨个人帐户。
  (二)省内其它市转入我市的参保职工,原参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转入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应满25年,其中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要达到10年以上。未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应按《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29号)规定一次性补缴,方可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各县(市、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参保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工被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改组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同时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转让时,必须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责任。
  (五)参保缴费时间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应及时在转入单位、个人缴费窗口或转入地续保时补足,断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除正常调动工作人员外,因其他原因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从办理续保手续补缴之月起六个月内不享受转入地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七、机构管理和监督
  (一)医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体制、经费渠道暂保持不变,但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编人员的调入调出、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免,须征得市劳动保障局同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保证人员、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场所,确保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高效、顺畅运转。经办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编办、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实行统一规范、科学简便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保证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三)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年度业务工作进行考核,市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经费,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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