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保职工转到统筹区外住院的,起付线调高3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不变。异地安置的参保职工住院的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与参保地相同。
四、基金管理
(一)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核定收支、风险共担”的原则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二)实行市级统筹后,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下达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计划。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预决算、结算、稽核和约束激励制度等事项,按照三明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财社〔2010〕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各县(市、区)参保人数、扩面计划和职工工资水平确定。未完成征收计划的,由当地财政拨款弥补。各县(市、区)年度统筹基金结余部分,30%归市级统筹基金上解市财政医保基金专户,70%留作各县(市、区)历年结余基金。县(市、区)年度基金收不抵支的,首先从留存当地的历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支付,留存当地的历年统筹基金结余不够支付的,在完成市下达基金征缴任务的前提下,可向市里申请拨付出险金额的30%,70%由当地财政承担。
(四)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历年基金结余是市级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实行市级统筹后历年基金结余暂留在当地,县(市、区)动用历年统筹基金结余,需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六)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解制度。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将月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于每月20日前上缴县(市、区)财政医保基金专户,县(市、区)财政于每月月底前上解市财政医保基金专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每月5日前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上报当月支出计划及上月支出情况,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各县(市、区)上报情况统一向市财政申请当月医疗费,由市财政于每月20日前向各县(市、区)财政下拨医疗费。
(七)市财政与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进行结算,对于违规或不合理的支出,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医疗管理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参保职工患病,首先应当在所在县域范围的定点医院就诊,转院治疗需经当地二级以上定点医院批准,报当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