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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1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了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9〕1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0〕1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

  统筹范围为辖区内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一)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为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足额向参保单位作出预算,由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缴纳。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按三明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待遇

  (一)个人帐户的划拨

  在职职工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退休职工以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的退休费为基数,按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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