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运动员保险、工伤、医疗制度。正式在编的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属于业余训练阶段的运动员,相关单位应为其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针对竞技体育训练、比赛的特点,要把所有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各单位要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积极开展运动康复业务,不断提高运动性伤病防治工作水平。
4、建立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制度。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和体育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运动员的退役、就业、升学等安置工作。要引导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继续学习、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退役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应按规定给予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运动员已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按规定给予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进一步完善运动员退役一次性补偿金制度,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偿金标准;要按规定给予退役运动员享受相关的就业扶持政策,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对自主创业的应按规定给予相关的政策性扶持。
四、组织保障
要把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工作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履行好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等职责;要组织体育、教育、文化、财政和建设部门认真研究本地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划,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新建、扩建、改建少体校的基础设施,完善训练条件,逐步缩小与全日制中、小学的差距;各部门要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领导和扶持力度,体育部门要抓紧制定体育后备人才发展规划,各相关部门要在资金、政策上予以扶持;有条件且没有少体校的县(市、区)要尽快启动建设工作,力争在2012年底前开始招生训练;经济欠发达或不具备新建少体校条件的县(市、区)可依托条件较好的中、小学,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以“体教结合”的方式解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问题;要按有关规定统筹解决好少体校的编制和经费问题,保证必要的师资力量和稳定的资金来源,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扎实做好运动员各项社会保障工作,确保我市竞技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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